一、前言:
陸海空軍懲罰法(下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關本法施行細則,由本部定之。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配合本法大幅修正相關條文,其中將平時、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改授權國防部另行訂定,評議會修正為懲罰諮詢會,並修正調查、懲罰程序,增訂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廢止起役懲罰種類等內容,為符合本法規定及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細則,計條文20條。
三、公告事項說明:
考量本次修正條文係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修正內容僅涉及軍人,對一般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縮短草案預告期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